(2015)五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宋立斌与付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斌,付万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宋立斌,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付万海,,原住五常市五常镇原告宋立斌诉被告付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景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万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份,被告承包凯丽凤凰城外墙保温工程。雇用原告给干活,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时费114,600.00元,2013年1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分期给了一部分,尚欠60,00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工时费6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欠据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工时费60,000.00元;三、证人毕树民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欠原告工时费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9月份,被告雇用原告做凯丽凤凰城外墙保温工程。2013年11月17日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时费114,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尚欠60,0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雇用原告做外墙保温工作,原、被告间的劳务关系明确,工程结束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时费欠据,被告应该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起诉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被告未出庭,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付万海给付原告宋立斌工时费60,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守义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