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廷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上诉人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未实施过被控侵权行为,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诉人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两者均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不属于本管辖异议程序审理的范围。鉴于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被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