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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乔辉、周俊等金融借款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乔辉,周俊,乔国荣,谢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盛俊中,行长。被执行人乔辉,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周俊,女,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乔国荣,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谢妹芳,女,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告乔辉、周俊、乔国荣、谢妹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