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卉敏与丁嘉俊、王玲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卉敏,丁嘉俊,王玲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贾卉敏。被告:丁嘉俊。被告:王玲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群,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卉敏诉被告丁嘉俊、王玲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卉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卉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卉敏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