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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宋永昌、童小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峰,宋永昌,童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永昌,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小涛,系宋永昌之妻,女,汉族,46岁。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与宋永昌、童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72635元,未执行标的为726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永昌、童小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玉峰发现被执行人宋永昌、童小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文审判员  孙宝军审��员李吉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