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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韶华因与被上诉人谭柏荣、董志钢,原审被告董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韶华,谭柏荣,董志钢,董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韶华,女,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陈川伟,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柏荣,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志钢,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董建明,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文铁军,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吕韶华因与被上诉人谭柏荣、董志钢,原审被告董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吕韶华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韶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韶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吕韶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铭伦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