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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智荣与陈保文、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荣,陈保文,陈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林智荣,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法良,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保文,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永杰,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荣诉被告陈保文、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荣与被告陈保文、陈永杰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林智荣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新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