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被告高某,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王某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