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48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娄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梁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