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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48号原告梁某某,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娄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梁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