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三仔与广州市乾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三仔,广州市乾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邓三仔,住湖南省新田县。委托代理人:谷宇玮,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乾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廖曼晓。委托代理人:张俊龙,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邓三仔诉被告广州市乾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三仔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三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三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邓三仔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金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