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温安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温安,赖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徐温安。委托代理人:高启局。被告:赖培中。本院在审理徐温安与赖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温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温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3216元,由徐温安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翁玉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