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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华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300号原告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1号楼A111-112。法定代表人陈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芝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龙定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华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5元(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宝泽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