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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阿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阿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阿兰,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阿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庭外和解,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佳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