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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1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宁朝良与权星印附带民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朝良,权星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稷执字第2011-186号 申请执行人宁朝良,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被执行人权星印,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稷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权星印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存款55814.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东波 审判员  薛艺霞 审判员  任志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