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天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岑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天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岑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40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童树权。委托代理人:何泽宇、竺飞雄。被告:宁波天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志刚。被告:岑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华军、蒋天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宁波天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岑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