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忠晖与被上诉人李金林、王欣、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晖,李金林,王欣,王晓明,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362号上诉人朱忠晖,男,1947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林,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欣,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明,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忠晖与被上诉人李金林、王欣、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朱忠晖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忠晖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忠晖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朱忠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