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7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方明,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