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印德明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印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被执行人印德明。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印德明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联盟村14组非法占用的140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884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人民币42150元,另应承担执行费532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情况有变,现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