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杨诉被告李振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李振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130号原告张杨,女。被告李振英,男。原告张杨与被告李振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永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