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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林云妹、梁建界、梁建形、梁建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林云妹,梁建界,梁建形,梁建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L2067807-3。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银行职员。被告:林云妹,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梁建界,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梁建形,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梁建恩,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邮政银行)与被告林云妹、梁建界、梁建形、梁建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集邮政银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集邮政银行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撤诉减半收取413元,由怀集邮政银行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