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佘祥如与滕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祥如,滕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佘祥如,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滕忠和,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祥如诉被告滕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滕忠和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