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3日,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4日,重庆市永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