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荣华、刘亚军与刘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华,刘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331号原告吴荣华。被告刘亚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地址:丹阳市云阳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华诉被告刘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荣华负担。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