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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556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三302室。法定代表人林声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明,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德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照,被告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思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宣传册《云聚智慧社区平台系统说明》中使用了1张图片,编号为DV119041,品牌是Stockbyte,内容是钟。上述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所有,而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境内享有对上述图片作品展示、推销、许可他人使用、对侵权行为主张索赔等权利。原告发现被告侵害其著作财产权后,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均未予理会。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及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04348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据1-2,共同证明Getty公司对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著作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与原告的网站上;Getty公司已将上述图像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行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CN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域名www.gettyimages.cn已由原告注册。4、网络图片搜索结果打印件,证明Getty公司对编号DV119041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经授权取得上述图片在中国境内的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权;上述图片均展示在Getty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om及原告的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并附有Getty公司和原告的版权申明。5、被告公司宣传册,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时钟”图片,构成侵权。6、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被告,支出律师费1000元。被告思德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时钟”图片的权利人,原告缺失授权证据链中的关键证据: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网页同一性的证明、作者对美国公司的授权、作品原创性的证明;2、被告并未直接使用原告所主张的“时钟”图片,被告所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的图片不具有一致性,被告并非侵权人;3、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被告思德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电脑随机搜索网页照片。手机随机搜索网页照片。证据1-2证明涉案“时钟”图片系通用图片,原告并非“时钟”图片的权利人;“昵图网”、手机桌面主题APP等也展示过该“时钟”图片,“昵图网”上图片发布时间是2008年8月20日,属于共享素材,可见该图片使用范围很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III出具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的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且确认原告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权利追溯到2005年8月1日前可能已经存在的中国境内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前述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的品牌中包括Stockbyte。域名www.gettyimages.cn已由原告华盖公司注册,并已在CNNIC域名数据库中记录。编号为DV119041的“时钟”图片展示在原告华盖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图片上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字样的水印,显示的品牌为Stockbyte,并附有原告的版权申明。版权申明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在2013年11月15日至18日的“第十届厦门人居环境展示会”上,被告思德公司使用了涉案宣传册,宣传册的封面印有“云聚?智慧社区平台系统说明”,宣传册最后一页印有公司的中文名称(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话、网址等内容。该宣传册的“云聚?智慧社区平台价值分析”一页中使用了一张不完整的“时钟”画面。另查明,“昵图网”上及通过“百度图片”搜索,均可以找到与原告主张的编号DV119041图片一致的“时钟”图片,“昵图网”在展示“时钟”图片时,注意事项载明“昵图网站内所有素材图片均由网友主动上传而来,昵图网不拥有此素材图片的版权”;原告华盖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拥有涉案“时钟”图片的著作权;二、被告思德公司侵权是否成立;三、如果侵权成立原告诉求金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涉案“时钟”图片上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的水印,并附相关的版权申明。本案中,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总领事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原告华盖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时钟”图片品牌为Stockbyte,亦属于Getty公司授权的品牌之一。综上,原告华盖公司已经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权,其据此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思德公司对其使用涉案宣传册并无异议,但辩称该宣传册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时钟”图片不一致,且该“时钟”图片在其他网站上也有展示。本院认为,经比对,被告思德公司宣传册上的图片虽为半边的“时钟”,但从细节上可以看出是原告主张的编号DV119041图片的局部放大,故对被告提出的图片不一致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而其他网站虽展示涉案“时钟”图片,但并未证明网站或者其他公司对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思德公司作为宣传册使用者,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华盖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公司已经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权,享有对涉案“时钟”图片(编号DV119041)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对任何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被告思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时钟”图片,并用于企业及产品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涉案的编号为DV119041的“时钟”图片;二、被告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附件二: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意见(一)原告华盖公司提供的起诉意见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思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宣传册《云聚智慧社区平台系统说明》中使用了1张图片,编号为DV119041,品牌是Stockbyte,内容是钟。上述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所有,而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境内享有对上述图片作品展示、推销、许可他人使用、对侵权行为主张索赔等权利。原告发现被告侵害其著作财产权后,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均未予理会。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及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思德公司提供的答辩意见因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被告厦门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原告缺失权利证据链关键环节,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即原告并非涉案图片权利人。原告缺失权利证据链关键环节为:a、美国公司(简称)授权图片与原告网络公示图片之同一性证明;b、作者对涉案图片之原创性证明;c、作者对美国公司授权范围证明。2、原告举证显示,美国公司对原告的授权时间为2010年9月,原告网络公示时间必定、也应不会早于该时间。而被告随机网页搜索举证却显示,涉案图片不迟于2008年8月即充斥于网络各种应用--原告的权利主张与网络事实不符。即便原告确系涉案图片权利人,该事实亦表明,原告已实际放弃涉案图片权利,涉案图片事实已成为网络共享、通用图片。原告貌似严肃的维权行为,实际破坏了网络应用的开放性及自由性。3、被告使用图片与涉案图片并非同一图片,原告所谓被告侵权行为本系无中生有。被告使用图片事实为:a、被告使用图片提供方为第三方,并非原告;b、被告已经对原始图片再创作,与涉案图片几无任何相似性;c、被告使用图片最终成品并不必然凭借涉案图片或其他方提供图片,即涉案图片或其他方提供图片并非被告使用图片之唯一来源。4、原告刻意隐瞒其提供图片使用商业模式,夸大其受侵害损失(如有)。被告属于低像素使用图片,即便侵害原告权益,亦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5、综合全案,原告实际有“钓鱼维权”之嫌,贸然支持其主张,有悖人性、和谐司法之时代面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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