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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和忠与张燕、姚世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忠。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姚世杰。被执行人:武汉福泉汇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42号香水公寓508号。法定代表人:姚世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和忠与被执行人张燕、姚世杰、武汉福泉汇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燕、姚世杰、武汉福泉汇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湖北省鄂州市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委托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