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玺顺与北京华鼎宝瑞丰光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玺顺,北京华鼎宝瑞丰光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307-1号申请执行人安玺顺(曾用名安秀顺),男,1960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鼎宝瑞丰光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刚柱,经理。本院在执行安玺顺与北京华鼎宝瑞丰光缆科技有限公司(2014)通民(商)初字第139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3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