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33号。法定代表人谢宝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富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89-1号2幢4单元308室。法定代表人花群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6元,减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南京海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鹤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