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桐庐佳润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至邦胜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佳润针织有限公司,宁波江东至邦胜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489-1号原告:桐庐佳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牛岩坞老粮站内。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波江东至邦胜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幢**号。关于原告桐庐佳润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至邦胜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佳润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江东至邦胜唯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桐庐佳润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水红东代理审判员 汪晓原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