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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勇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勇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01号罪犯曾勇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武夷山市,初中文化,汉族。200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勇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勇强在考核期内,罪犯曾勇强自2012年4月28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4年10月22日因与他犯争吵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12月期间担任副号长认真履职共奖励2分;11月25日《春芽报》刊稿500字以下奖0.5分;12月25日获监狱“红歌”赛第二名奖1.5分。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0.6分。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2014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勇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