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温某某。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瑞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