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焕要求宣告吴金星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海法宣字第5号申请人:刘桂焕,女。申请人刘桂焕要求宣告吴金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8日,“鲁莱州渔66279”轮与希腊籍船舶“AnangelShagang”轮在曹妃甸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鲁莱州渔66279”轮沉没,同时该轮上六名船员全部失踪。随后该船于2014年12月29日打捞出海,但未发现六名船员尸体。据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金星死亡。经查,吴金星,男,原在“鲁莱州渔66279”轮服务。申请人刘桂焕与被申请人吴金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8日,“鲁莱州渔66279”轮与希腊籍船舶“AnangelShagang”轮在曹妃甸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鲁莱州渔66279”轮沉没,同时该轮上六名船员全部下落不明。应申请人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金星的公告,现三个月公告期已届满,吴金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中国海事局发布的《关于“鲁莱州渔66279”轮沉船的通告》和交通运输部《集中整治工作专报第11期》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鲁莱州渔66279”于2014年11月18日发生沉船事故,船上六名船员下落不明。又经莱州市公安局三山岛边防派出所证明,吴金星于“鲁莱州渔66279”轮发生沉船事故时在该轮上工作。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发出寻找吴金星的公告,现三个月公告期已届满,吴金星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金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