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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执字第6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启华与上海启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华,上海启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6237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华,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启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曾称聪。本院在执行原告黄启华与被告上海启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但余额不足,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