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广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广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36号罪犯叶广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叶广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2698.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于2005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广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劳动,完成任务。2013年4月、8月因积极投稿并中稿,累计奖4分。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得达标分21.4分。本次履行民事赔偿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广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