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诉胡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法定代表人王竣,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冀健玲,该站干部。被告胡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与被告胡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房管站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