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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建顺与朱巧云、郭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顺,朱巧云,郭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张建顺。被告朱巧云。被告郭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顺诉被告朱巧云、郭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郭永利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永利在本院执行一庭(2014)广执字第997号案件中的债权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即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冻结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