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周长梅、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周长梅,张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庆军,城镇居民。被告周长梅,城镇居民。被告张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诉被告周长梅、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