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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周长梅、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周长梅,张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庆军,城镇居民。被告周长梅,城镇居民。被告张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诉被告周长梅、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