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教强、韩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高教强,韩秀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卫明。被告高教强。被告韩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教强、韩秀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广水市泰成金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晓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