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艾安长与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安长,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46号原告艾安长,男,71岁,住泰宁县朱口镇。被告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工业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功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安长与被告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安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安长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安长撤回对被告泰宁县大龙林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艾安长负担。审判员 江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