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平安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董某某,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被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董某某,郭某某,平安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王一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