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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长伟诉张宪(先)文、黄玉(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伟,张宪(先)文,黄玉(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刘长伟,男。被告张宪(先)文,男。被告黄玉(宇)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伟诉被告张宪(先)文、黄玉(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宪(先)文、黄玉(宇)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伟撤回对被告张宪(先)文、黄玉(宇)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刘长伟承担。审 判 员  赵伟锋审 判 员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