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长伟诉张宪(先)文、黄玉(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伟,张宪(先)文,黄玉(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刘长伟,男。被告张宪(先)文,男。被告黄玉(宇)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伟诉被告张宪(先)文、黄玉(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宪(先)文、黄玉(宇)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伟撤回对被告张宪(先)文、黄玉(宇)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刘长伟承担。审 判 员 赵伟锋审 判 员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