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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催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扬州天成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侯承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天成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催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扬州天成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承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成周,系该公司湖北区域经理。申请人扬州天成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团城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0300052/2192846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5日,出票人为黄石燕舞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冶市坤宝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为收款人,持票人为被背书人、申请人)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天成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亚萍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