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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武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娅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