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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晖与赵衍彬、袁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赵衍彬,袁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王晖。被告:赵衍彬。被告:袁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晖与被告赵衍彬、袁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晖负担。审判员  陈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