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晖与赵衍彬、袁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赵衍彬,袁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王晖。被告:赵衍彬。被告:袁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晖与被告赵衍彬、袁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晖负担。审判员 陈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