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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薇与毛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薇,毛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苏薇,被执行人:毛承龙,男,1963年10月30日生,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南二巷*号*栋***室,联系电话:1567809****覃玉传,女,1963年6月5日生,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南二巷*号*栋***室,联系电话:1397723****本院在执行苏薇申请执行毛承龙、覃玉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查,俩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共有-辆汽车,四套房屋,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覃玉传称还有-千多亩桉树林。俩人的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称愿意砍树卖了还债,但办理手续需要时间。据此,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的已被查封的房屋汽车釆取拍卖措施。但本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