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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永辉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64号罪犯李永辉,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22日作出(1996)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辉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3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2003)南刑执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2年4月27日因三互小组履职不到位扣1分;2012年9月7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不听劝阻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因任号房副组长履职共奖4分;2012年12月因获监狱歌咏比赛一等奖奖2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后勤夜值星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30.6分。本次缴纳罚金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3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6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