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金辉与陆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辉,陆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吴金辉,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陆卫军,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辉诉被告陆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小国代理审判员 朱雯博人民陪审员 宋治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