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圣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现于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原告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1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长女“孙甲”,××××年××月××日生次女“孙乙”。因被告不误正业并将家里的积蓄全部赌博输光了,且利用各种谎言将原告打工挣来的钱再去赌博,最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于2011年因盗窃入狱,经兰山区半程派出所了解到被告在汤头镇养小三,并生育女孩,服刑期满后还继续跟小三生活在一起,对原告娘三不过问。2013年9月份因盗窃再次入狱,当前原告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无依无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孙甲”由被告抚养,次女“孙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还没有想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孙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孙乙”。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有矛盾,常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存款、债务;也没有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孙某2013年因盗窃被判刑2年10个月,现于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调查,结婚证明、原告陈述等事实情况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圣某与被告孙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曾因盗窃两次入狱服刑,无法有效的履行夫妻扶助及子女抚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长女“孙甲”、次女“孙乙”现虽跟随原告生活,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应由原告圣某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女“孙甲”、次女“孙乙”,均由原告圣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