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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其昌与李金良、程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昌,李金良,程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张其昌。被告李金良。被告程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昌与被告李金良、程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昌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