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樊树与赵丽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树,赵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408-3号申请执行人樊树,男,蒙古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花园小区1栋2单元13号,无业。被执行人赵丽霞,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身份证号不详,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恒源小区1-306室,教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包九原执字第40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现因扣划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