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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执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樊树与赵丽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树,赵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408-3号申请执行人樊树,男,蒙古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花园小区1栋2单元13号,无业。被执行人赵丽霞,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身份证号不详,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恒源小区1-306室,教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包九原执字第40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现因扣划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