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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征与张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征,张玉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林征。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英。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征与被告张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峰人民陪审员  苑琳璐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紫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